3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莲都区公安分局抓获一名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犯罪嫌疑人江某。经审讯,江某供述其在天宁工业区某工贸公司从事磨具加工,并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委托,为其加工猎枪的一些零部件。
3月31日上午,根据江某的供述,莲都区公安分局在市区紫金路某公司将陈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对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上半年,由于对枪械、狩猎有特殊爱好,陈某通过网络在上海某公司购买了无缝钢管等制造枪支的原材料,之后又在市区天宁工业区某工贸公司找到具有磨具加工技术的江某,制造了一支双管猎枪。但在试枪时发生了意外,枪管爆裂。于是,陈某将这支损坏的猎枪送给景宁县鹤溪镇人柳某修理。2007年下半年开始,陈某又多次要江某加工第二支猎枪的零部件,直至案发时第二支猎枪还没有完工。
莲都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陈某的住所等地进行了搜查,缴获了制造猎枪的部分零部件以及用于制造猎弹的黑火药、底火及老式猎弹壳等物品,经初步审讯,这些黑火药等物品系犯罪嫌疑人陈某在狩猎队期间向浙江省民用枪支调拨中心购买的,在公安机关禁止私自组装、改装猎弹后,陈某并没有将这些物品上交公安机关,而是私藏在家中用于制造猎弹。
3月31日下午,莲都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在景宁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成功抓获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柳某,并当场从其家中缴获了陈某送给其修理已报废的自制双管猎枪。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文章来源:丽水日报 供稿人:郑亚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