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2008-11-04 10:30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网络转载 | 查看: 296次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上调。
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为两档,市本级、莲都、青田、缙云从700元调整至780元;龙泉、云和、景宁、松阳、遂昌、庆元从620元调整至690元;上述两档市本级、县(市、区)的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6.5元、5.7元。
市人劳社保局工资福利处负责人说,如果企业主低于此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将责令企业按今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低于标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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