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祸两场官司 叔嫂对峙公堂化解
发布: 2008-7-01 17:21 | 作者: 巫红梅 | 来源: 遂昌县法院 | 查看: 363次
一起车祸,造成哥哥死亡,而车祸保险金的归属却两次将弟弟送上被告席,近日,遂昌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因保险金继承引起的官司,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让双方冰释前嫌,也再次链接了因打官司而破坏了的亲情。
张某一家一直都很融洽,去年一起车祸却导致了家庭亲情的变故。张某的弟弟有辆运货车,平时常常自己出车,忙时也让张某帮忙开车,不幸的是,张某在驾驶该车从慈溪驶往金华方向时与他车发生相撞,造成其意外死亡。出险后,保险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了理赔,将款项100000元支付给投保人张某的弟弟及其母亲,在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车主的弟弟与相撞车辆责任人田某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由田某赔偿实际支付55000元,除去车损的费用,张某死亡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为42840.00元。同时另一保险公司赔付给其弟弟司乘人员责任保险金85000.00元,故弟弟因张某死亡而获得的保险金及赔偿金(含与被告陈仙英共同领取部分)共计227840.00元。 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则认为该笔保险金系张某的遗产,两人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弟弟按比例支付其应继承的保险金,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最后,张某的妻子和儿子两次将张某的弟弟和母亲告上了法院,导致叔嫂对峙公堂。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的弟弟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为了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减少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诉争的保险金的保险费并非张某家人交纳,而是其弟弟交纳,保险公司赔付的100000元保险金首先应用于填补其弟弟赔偿张某人身损害的损失。由于其弟弟又从其他保险公司领取了一般机动车辆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85000.00元,从交通事故责任人田某处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42840.00元,其领取的赔偿款超过了其赔付的赔偿金额。车辆驾驶员的死亡所领取的保险金只能填补车主的损失,而不应给车主带来收益,其超过部分应作为张某遗产处理。现诉争的保险金已由张某弟弟及母亲实际领取,理应将两原告应得份额给付原告。因此扣除张某弟弟应承担的赔偿额(含应赔付母亲的41741.41元) 132264.50元,及母亲未向弟弟所要求承担的赡养费52150元,尚余43425.50元。故作出判决如下:张某弟弟及母亲支付张某妻子及儿子应得继承份额 27000元。
遂昌县法院 巫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