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销售电价上调,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不提价
发布: 2008-7-07 10:33 | 作者: 周荷香 | 来源: 遂昌县发改局 | 查看: 80次
为缓解煤价上涨影响引起的电价矛盾,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适当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具体如下:
一、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21分钱。其中包括通过电价征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2分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本次调价,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他各类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94分钱。
二、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并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扩大六时段分时电价执行范围,进一步拉大峰谷电价差,相应取消大工业二时段分时电价;将商业用电(含原执行非工业电价的旅游宾馆饭店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
三、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遂昌县发改局 周荷香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