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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正式实施 明确对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发布: 2007-10-01 12:51 |  作者: 北京 新华社 |  来源: 北京 新华社 |  查看: 6次

  明确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物权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于今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当时,出席闭幕会的2889名全国人大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
  “物权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诸多既有制度的确认,有利于让人们尽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
  “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物权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此,曾参与物权立法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表示:“没有平等保护,就没有共同发展。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
  这部法律从酝酿到出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1993年,立法部门就正式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
  最后获得表决通过的物权法共5编247条。除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外,物权法还加大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广大城镇群众关心的“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于不少农民提出土地承包期届满后该怎么办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此外,物权法还回答了征地拆迁如何补偿,小区车位、车库如何确定归属等公众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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