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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暴力处置小偷致其死亡 抢走20元买烟

发布: 2007-12-22 16:32 | 作者: 遂昌新闻 | 来源: 现代金报  高凯  | 查看: 6次

 小偷行窃固然可恨,但抓住了小偷后,哪怕自己再愤怒难平,也不可使用暴力随意处置小偷。昨日,记者从镇海区检察院获悉,该法院对黄某、李某殴打并强行劫走小偷身上20元现金的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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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年离奇死亡 身上伤痕累累

  去年10月30日上午,有人在镇海区某有限公司门前的绿化带上发现一具青年男尸。公安法医经尸检后认定,该青年系他人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大约在29日子夜时分。经过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死者韦某生前竟是一名小偷。

  小偷被抓后曾遭到殴打

  次日被发现已死亡

  去年10月29日晚上8时许,韦某在镇海区某网吧门口盗窃一辆自行车时,被失主黄某等人当场发现并抓获。

  失主黄某仗着自己年轻气盛,和朋友李某两人当即剥除韦某的上衣,接着是一番拳打脚踢,还逼韦某蹲在地上自己打自己的耳光。而后,黄某还觉得不解气,又叫来刘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助阵。经过一番商量,众人决定将韦某带至僻静处,继续给他一点苦头尝尝。

  一路上,韦某任由他们皮带抽打,饱受折磨。黄某等人还强行搜身,抢走韦某20元现金购买了一包烟,供众人分享。最后,他们逼迫韦某脱去裤子、鞋子,并将他推入一池塘中,同时将衣物鞋子抛入池内。韦某趁机逃脱了。次日上午,有人发现他死于附近的绿化带上。

  两名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法庭酌情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

  关于被害人韦某是否系被告人殴打致死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韦某被殴打后的逃脱地距死亡地有一定距离,且法医鉴定所确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跨度大,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准确时间等情况,因此不能排除韦某被殴打逃脱后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或者其他特殊事件的发生而导致其死亡的合理怀疑,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缺乏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未予认定。

  镇海法院鉴于两名被告人在作案时均年仅15周岁,系未成年人,且黄某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处黄某、李某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2年6个月。通讯员 刘丽 记者 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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