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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竹炭地方标准

发布: 2008-5-29 09:36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遂昌论坛 | 查看: 46次

ICS 65.020
B 73
备案号:14956-2004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467—2004

竹 炭
Bamboo charcoal

 2004-01-17发布   2004-02-17实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林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遂昌县竹炭竹醋液协会、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遂昌县竹炭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东伟、陈文照、张文标、李金明、傅秋华、王伟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炭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以竹材为原料以热解方法获得的竹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
   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496.7-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2496.13-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未炭化物的测定
    GB/T 17664-1999 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43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竹炭  以竹材为原料经高温炭化获得的固体产物。
    3.2 筒炭  筒状的竹炭。
    3.3 片炭  片状的竹炭。
    3.4 碎炭  破碎的形状不规则的竹炭。
    3.5 颗粒炭 颗粒状的竹炭。
    3.6 粉末炭 粉末状的竹炭。

  4、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质量等级
        按质量等级分为一级品、合格品两个等级。
      4.1.2 按形状
        按竹炭成品形状不同,分为筒炭、片炭、颗粒炭、碎炭、粉末炭。
      4.1.3 按尺寸
        按不同尺寸要求分为不同规格型号。
    4.2 标记
        竹炭按形状及尺寸不同进行标记。具体方法如表1所示。

形状

尺寸

表示方法

筒炭(以TT表示)
d×h(d表示外径,h表示高度,单位为mm)

TT d×h

片炭(以PT表示)
a×b(a表示长度,b表示宽度,单位为mm)

PT a×b

碎炭(以ST表示)
无尺寸标记

ST

颗粒炭(以LT表示)
d(d表示直径,单位为mm)

LT d

粉末炭(以FT表示)
d(d表示直径,单位为μm)

FT d

表1 竹炭的分类与标


  5
、要求

    
5.1 感观
      应洁净,无污染,无异味,无非竹炭类杂质,筒炭和片炭断面应具金属光泽。
    5.2 净含量偏差
    
5.3 规格尺寸
      规格尺寸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也可根据客户要求,按合同规定执行。

项目

指标

一级品

合格品

水分,%

≤8.5

≤12.0

灰分,%

≤3.0

≤4.5

挥发分,%

≤10.0

≤20.0

固定碳,%

≥85.0

≥75.0

PH值

≥7.5

≥7.0

未炭化物

合格

合格

表2 竹炭的理化指标


  6、
试验方法

    
6.1 感观
      将竹炭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观测判定。筒炭、片炭应将样品折断后观测断面是否有金属光泽。
    6.2 净含量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执行。
    6.3 尺寸
      筒炭、片炭用钢尺或游标卡尺测量;颗粒炭用游标卡尺或标准筛测量;粉末炭用标准筛测量。
    6.4 水分测定
      按GB/T 17664-1999中水份测定方法执行。
    6.5 灰分测定
      按GB/T 17664-1999中灰分测定方法执行。
    6.6 挥发分测定
      按GB/T 17664-1999中挥发分测定方法执行。
    6.7 固定碳测定
      按GB/T 17664-1999中固定碳测定方法执行。
    6.8 pH的测定
      取竹炭样品适量,放入研钵中研成细末,然后按GB/T12496.7-1999规定的方法执行。
    6.9 未炭化物测定
      按GB/T 12496.13-1999规定的方法执行。

  7、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7.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7.1.2 抽样方法


      产品包装时,每批按总包装件数抽取样本,100个包装单元随机抽取3个,以后每增加100(包括不足100)则加抽1个包装单元。
      产品散装时,按每个批量的3%随机抽取样本。每批取样量不少于200g。所取样品按缩分法混合均匀后分为四份,立即分别装入四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型号、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


      所采样品一份作外观及尺寸检验用,一份作水分检验用,一份作其它理化分析用,余下一份留样备用。


    7.2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外观、水分、
      尺寸、净含量偏差、pH等能快速准确反映质量要求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7.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a)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标志、标签和包装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或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及商标、型号规格、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厂址等。
    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装箱产品应排列整齐。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规格型号、净重等应一致。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 本帖最后由 卖血找情人 于 2008-5-28 21: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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